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四十二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团体应当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收回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并公告:(一)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被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二)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三)本人放弃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