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团体应当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收回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并公告:

(一)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被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二)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三)本人放弃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