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三十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无宗教团体的,由全市性宗教团体向拟登记地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记载的事项和名称申请法人登记。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