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第十七条有效宗教院校应当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建立健全学校管理和运行机制,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并将办学章程、招生简章、课程设置计划等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