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第十六条有效设立、变更、终止宗教院校,由全市性宗教团体向市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经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变更或者终止法人登记。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