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设立、变更、终止宗教院校,由全市性宗教团体向市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经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变更或者终止法人登记。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