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宗教团体应当依法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综合素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