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第十三条有效宗教团体应当依法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综合素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