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二)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的;(三)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长城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