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长城所在地县(市、区)和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执法机构应当加强长城执法巡查工作,每年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执法巡查方案并负责实施,每季度的执法巡查不少于一次,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部长城段落至少巡查一次。

前款所称执法机构,是指依法被授权或者受委托承担文物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

省、市(州)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长城执法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