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对危害长城安全、破坏长城环境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长城所在地县(市、区)或者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