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长城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长城,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长城本体、附属设施和相关遗存,包括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壕堑等。

本条例所称长城段落,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的具有唯一长城资源认定编码的长城遗存。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