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长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从事爆破、钻探、挖掘、开山、采石采砂、探矿采矿、堆放垃圾、修建坟墓等活动;

(二)挪动、损毁、刻划、涂污、攀爬长城保护标志及保护设施;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