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禁止在长城上从事下列活动:

(一)取土、取砖(石)、开沟、挖渠;

(二)种植、养殖、放牧;

(三)刻划、涂污或者擅自攀爬、踩踏;

(四)依托长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五)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

(六)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

(七)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

(八)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