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禁止在长城上从事下列活动:(一)取土、取砖(石)、开沟、挖渠;(二)种植、养殖、放牧;(三)刻划、涂污或者擅自攀爬、踩踏;(四)依托长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五)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六)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七)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八)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