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第三节 程序第三十八条有效因同一事由引发十人以上集体投诉的,投诉人可以推选出五名以下代表进行投诉,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投诉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推选书。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2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