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第三节 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投诉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法律文书指定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二)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联系电话;(三)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明确、具体的投诉请求。投诉文书还可以载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2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