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监察,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一)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涉及吊销其核发的许可证的;

(三)经有权机关批准对市辖区用人单位统一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