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第二节 管辖第二十七条有效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监察,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一)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二)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涉及吊销其核发的许可证的;(三)经有权机关批准对市辖区用人单位统一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2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