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第二节 管辖第二十六条有效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具体管辖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开。对依法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区、产业园区等特定地区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特定地区符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2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