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