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各类群体全民健身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村民、居民的需求,组织开展小型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和赛事。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