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第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制定职工健身工作计划,提供场地、设施、经费等必要条件,组织开展工间(前)操和其他体育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职工运动会,开展体育锻炼测试、体质测定等活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