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旅游主管部门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增加编制,调配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到旅游主管部门工作。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