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貌,并处以3万元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万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