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自治县应当加强旅游景区的水资源环境保护。对景区内自然溪流、泉水、瀑布除按景区规划的要求整修、利用外,均应当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变。旅游景区内禁止擅自开采地下水。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