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收缴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该有偿使用费由税务机关代收,并纳入地方财政收入,实行专款专用。利用旅游资源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