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加强旅游资源保护工作。在旅游景区范围内,禁止从事开矿、开荒、取土、采石、采砂、采伐、狩猎、捕捞、修墓、养殖和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等活动。

禁止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内生产经营和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有害物质。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