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生态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恢复治理,治理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灭失的矿山,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意见,公示无误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由矿山所在地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