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一)应当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而未编制的;

(二)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而未重新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