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矿权人未依法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治理;逾期不恢复治理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治理,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并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恢复治理成本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生态环境破坏的,在追究非法采矿人相关法律责任后,应当追究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