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采矿权人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检查和查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