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条例/第三章 恢复治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社会力量对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灭失的矿山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治理的,享受下列优惠待遇:(一)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政策支持;(二)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市场融资等多种形式参与恢复治理的,投资人可以依法享受投资收益,但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三)合理利用废石、尾矿的,可以依法享受有关收益;(四)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