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具体恢复治理的矿山及范围;

(二)恢复治理的标准和完成时限;

(三)恢复治理的措施;

(四)其他应列入的内容。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