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主要农作物和林木商品种子的生产、经营者必须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并保存三年以上。

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文本由市种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