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国家法定机构或其认可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种子检验员,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和贮存现场,对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检验,有权制止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子。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