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编制自治县旅游资源保护规划,划定旅游资源保护区域,制定自治县旅游资源保护名录,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旅游资源保护规划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并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