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旅游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旅游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