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鉴定机构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由价格管理部门责令退回多收的费用,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撤销备案。鉴定机构的考核条件、考核质量经检查、评估不合格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考核活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备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