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撤销备案:(一)超出备案范围实施职业技能考核的;(二)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