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设立专用的院前急救电话号码或者冒用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疗机构、“120”的名称和标识从事医疗急救相关活动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