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加强深圳与香港、澳门以及周边城市的医疗急救交流与合作,构建跨区域医疗急救合作机制,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卫生与健康事业协同发展。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