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第四章 医疗急救秩序/第三节 社会急救第五十六条有效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三)在禁停区域或者路段临时停放;(四)免交停车场停车费和公路车辆通行费。行人和车辆遇到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和医疗急救人员时,应当主动避让。因避让导致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