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三)在禁停区域或者路段临时停放;

(四)免交停车场停车费和公路车辆通行费。

行人和车辆遇到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和医疗急救人员时,应当主动避让。因避让导致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