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医疗急救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