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医疗急救,包括院前医疗急救、院内医疗急救和社会急救。

院前医疗急救,是指在深圳市急救中心(以下简称市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下,在患者被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对患者实施现场抢救、运送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等医疗和救护活动。

院内医疗急救,是指医疗机构在急诊科室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紧急救治和监护的医疗活动。

社会急救,是指由非医疗急救人员现场实施的救护患者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