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第四章 医疗急救秩序/第一节 院前医疗急救第二十六条有效市急救中心接到急救呼叫电话后,应当对呼叫人提供的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患者的主要症状进行登记、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照就近、就急、专业的原则,及时向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发出调度指令。调度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院、急救站或者急救点;(二)院前急救车辆和相应的医疗急救人员;(三)送治的医疗机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