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急救中心接到急救呼叫电话后,应当对呼叫人提供的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患者的主要症状进行登记、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照就近、就急、专业的原则,及时向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发出调度指令。

调度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院、急救站或者急救点;

(二)院前急救车辆和相应的医疗急救人员;

(三)送治的医疗机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