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已修改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十万元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卫生技术人员责令暂停执业一年,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