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医师在其注册的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执业的,其注册的医疗机构和备案的医疗机构应当分别与医师就工作时间、薪酬待遇以及发生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等事项进行书面约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