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特区执业,应当向深圳市医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医师协会)办理执业注册;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向市医师协会变更注册或者备案后,可以在其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机构执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