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类别、级别、服务对象、诊疗科目及床位数量等,应当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变更主体资格登记后十五日内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登记。申请变更的名称或者负责人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四十五日内重新办理变更主体资格登记,并办理变更执业登记。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执业登记变更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被主体资格登记机关注销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