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章 医疗机构登记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医疗机构负责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负责人;(三)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