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特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和社会医疗保险承受能力、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医疗服务实际成本以及卫生技术人员劳务价值等,优化调整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