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每四年至少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性全民健身比赛活动。综合性全民健身比赛活动应当包括五个以上比赛项目,现役专业体育运动员参加比赛活动的,不计入比赛成绩。街道办、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和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